...梁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讨债公司www...,...梁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讨债公司www...,本信息为上海讨债公司 www.wdpai 原创内容。这是上海讨债公司 http://www.wdpai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香小莲、梁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一篇文章。,当前位置:主页 上海讨债公司民事案例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香小莲、梁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文由,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需要删除,请联系我们。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上海讨债公司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531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组织机构代码:0。负责人杨建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靖华,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洁兴,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香小莲,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梁志成,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香小莲、梁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由审判员欧阳永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霈锋、人民陪审员梁玲敏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靖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香小莲、梁志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与被告香小莲签订了一份《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佛山个信贷字2013第RL204号),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6个月,%,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香小莲归还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计收罚息和复利;原告因催收贷款本息所产生的包括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讨债权的费用亦由被告香小莲承担。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划款义务,但被告香小莲却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3月24日,。由于被告香小莲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其与被告梁志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讨债务,因此被告梁志成应对上述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香小莲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上海讨债公司法院判令:(、利息元、;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讼中,原告明确上述第一项的利息请求为”暂计至2016年3月24日的利息为元,,%计算”。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香小莲、梁志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香小莲、梁志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在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婚姻档案情况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出账凭证、所欠本金及利息情况表、还款记录各一份,证明被告香小莲向原告申请贷款,与原告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香小莲提供信用额度贷款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香小莲发放了贷款,但截至2016年3月24日,,,利息元,;/仲裁协议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讨债权,。诉讼中,被告香小莲、梁志成没有提交证据。案经开庭审理,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香小莲、梁志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4月10日,被告香小莲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平银佛山个信贷字2013第RL204号),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6个月,%;采用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要求被告香小莲提前归还已经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立即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并由被告香小莲承担原告为实现讨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告香小莲发放贷款元。被告香小莲取得借款后,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自2015年9月10日起开始逾期还款,截止2016年3月24日,、逾期利息元、。另查,原告为催收涉案讨债权,与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再查,被告香小莲与被告梁志成于1993年1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香小莲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平银佛山个信贷字2013第RL204号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香小莲发放了借款元。借款发放后,截止2016年3月24日,被告香小莲已累计共9期未能依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其行为显属违约,(、逾期利息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之后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未超出双方就违约责任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梁志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香小莲与被告梁志成属于夫妻关系,本案讨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讨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梁志成对被告香小莲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上海讨债公司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香小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利息计至2016年3月24日止为元,,%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梁志成对被告香小莲上述第一项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香小莲、梁志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讨债务利息。(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香小莲、梁志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上海讨债公司法院。书记员 张丽华第8页共8页 上一篇:周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林永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业务类型与收费标准公司债务个人债务房屋纠纷合同模板 成功案例 上海讨债公司 上海要债公司 上海追债公司 上海收债公司 上海清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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